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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需要“特赦令”

——Napster诉讼案留下的思考
2001-03-28 来源:光明日报 邓仪友 我有话说

互联网技术从诞生以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的面貌,使人们的通讯方式、信息获得途径发生了很大的改观。但互联网技术的完全开放、共享原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实社会中关于财富的基本理念。相反,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更加理性,正逐渐将互联网技术纳入到传统的商业社会中来。从公平的角度讲,互联网技术开创的虚拟世界并没有必要建立一套区别于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流行音乐网站Napster版权纠纷案的判决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

Napster案自出现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因为该网站的运作方式对传统的版权法提出巨大挑战。其从事的行为如果得到认可,将意味着在现实社会里具有强大效力的版权法在虚拟世界里的适用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唱片公司、艺人显然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主张如何在互联网上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一度受到许多人的质疑,有人曾经预测Napster的官司会促进美国对著作权法的修改,甚至影响互联网技术、整个法律体系在未来的走向。

上诉法院基本上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要求Napster监控其用户在网站上的行为,以免他们继续侵犯版权。根据美国的司法体制,重大案件有可能要经过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三审。Napster网站的决策人员并没有放弃努力,拿出了包括与唱片公司和解在内的几个解决方案,但Napster的命运仍然是前途未卜。

另外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点是,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暗示着互联网的运营者有一定义务监控其网络用户的行为,并对用户的行为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这样,今后互联网的运营者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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